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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二季度初级职称证书已经办理完毕,人员有李辛瑶、王江龙、刘跃辉。
1. 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1.1采购项目名称:巩义市财政局选聘工程造价中介机构项目 1.2 采购编号:巩财公开采购-2018-44 2. 招标公告媒体及日期 2.1 招标公告媒体:《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巩义市政府采购网》、《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恒信咨询网》 2.2 招标公告日期:2018年6月8日 3. 评标信息 3.1评标日期:2018年7月12日 3.2 评标地点: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 3.3 评审专家名单: 孙赫然、景廷克、于济超、郭良正、丁延兵 4. 结果信息 一标段入围单位: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汇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汇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致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大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金利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标段入围单位:河南大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力德招标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智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豫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河南龙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华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全过程工程咨询中三个基本问题及对策 李战军 (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公司,河南洛阳) 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生命周期的角度透视,大致分为投资决策阶段、建设阶段和运营等三个阶段。其中,投资决策阶段,主要围绕着项目机会研究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应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科学确定项目性质、投资规模、来源和投资方式,实施以下工作: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与论证;2)进行节能评估、社会稳定性评估和环境评价、地质灾害评价;3)前期市场调查、策划咨询、概念性设计或规划设计等工作;建设阶段的核心,在于依据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组织工程建设,实现工程实体;运营阶段是工程效用的体现,运营的核心在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在现行投资管理体制下,虽然国务院的简政放权“放管服”,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工程的社会效用,但仍需要有资格的企业和对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来组织实施。例如,在投资策划阶段,需要有工程咨询、环保、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的资格的企业介入其中,更需要咨询工程师、规划工程师从事专业的咨询工作;在项目实施阶段则需要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多个专业的资格许可的企业参与,其从业人员,有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要求。项目转入竣工移交(试车)后,进行运营(维护)阶段,需要运营者具有相应的运营策划、营销和服务能力,例如地产项目维护,国家对物业公司管理有相关要求等。 以上项目三阶段理论表明,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有不同要求。业主需要与多个民事主体签订多个合同,这在业主管理团队在经济、技术、法律、财务等专业优势相对较弱情形下,存在多种项目履行风险,亦不利于项目目标实现。这一点,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中表现尤其突出,因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把上述不同的合同业务板块统一打包给一个咨询公司,不利于专业人做专业事的咨询业发展,市场上没有,也不可能有这样一种包络工程咨询各个专业技能的咨询人员,***多是一种“万金油”或是一种工程咨询业务板块,即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审计的简单组合,把从属于不同专业的咨询人员整合在一起,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工程咨询企业的发展模式,并不利于工程咨询企业专业化的发展。为此,本文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落地中存在的问题、难点和痛点,结合市场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策略及建议。 一、全过程工程咨询落地三个基本问题分析 1.全过程工程咨询法律地位不明晰 经过梳理,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政策性文件有如下特征: 1)201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理念和概念。 2)住建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 3)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这些属于政策性文件,而《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中是按工程建设不同环节立法,找不到全过程工程支撑的依据。没有上位法的支撑,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强制推行,属于可有可无的地位,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新业态的发展。 2.服务酬金的计取及列支问题。 1)传统的工程咨询费用有收费标准依据作为参考。虽然工程咨询服务费,已经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解价。但在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建设中,根据财政部关于评审的相关要求,单独的设计、监理、勘察、造价等,在招标准备阶段,一般是需要财政部门评审出具控制价评审意见后,才能开始招标。而全过程工程咨询过程中会出现的若干建设组织模式,例如,“设计+监理+造价”模式、“项目管理+监理+造价”模式。在启动招标前,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而言,需要对不同的组织模式获得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的许可,需要财政评审部门出具控制价的评审意见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虽然有指导文件强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个专业咨询服务费累加,亦可按人工加酬金的方式计取。但它与项目的复杂程度、服务内容、期限、投入人员的素质等资源关联度极高,况且全过程咨询大多是较大的项目,少则上亿,多则十几个亿,取费基数较大,汇总打包后金额较大,出具一个合理的收费,是需要慎重研究的,因是简单地将各个专业咨询费用的累加,与传统的平行发包模式并没有本质区别,也不利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发展或是咨询效用提升。 2)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的列支问题。 能查阅到的相关政策文件如下: ①发改委、住建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咨询服务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 515号]指出,全过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 ②项目建设费用的来源,一般参照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 算,政策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325号],建设投资由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组成。 虽然,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应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范围,但问题是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范围内。例如,项目管理费、监理费、造价咨询费、勘察费用、相关专项费用都是单列形式出现,没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费,虽然发改委[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文件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中列出,所对应的单项咨询费用不再列支”但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实践中,需要在招标前进行财政评审。这些原则性政策文件对财政评审的约束性较弱。 ③全过程工程咨询有多种组织模式,咨询标准较难统一,向业主提供的服务 成果的精度和深度如果不能在招标前,把业主需求罗列清晰明确,在实践中会有很多“诟病”,这也是全过程工程咨询较难落地的原因之一。 3.谁牵头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 国内传统的工程咨询模式是典型的“铁路警察各管一段”!那么,谁牵头组 织全过程工程咨询有利于项目建设呢,一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政策性文件中各说不一。设计方认为,设计影响投资在80%以上,设计师负责牵头把控项目较为合理;造价方认为,项目***终体现在投资费用上,花小钱,办大事是业主的愿望,造价工程师应牵头合适;监理方认为,“三控=管理-协调”是监理的强项,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现场综合管控一脉相承,监理工程师牵头较为合适;项目管理方认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属于项目管理的延伸,体现其综合性、复合性的智能技术性特征,应由项目管理或咨询工程师牵头合适。 那么,到底谁牵头更有利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或是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并没有统一答案,但任由市场这样无序发展,肯定对其无利或是有害。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落地的对策建议 针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落地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建议1.尽快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法律定位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一种大咨询概念下的新的业态形式,是对现行工程咨询中恶五方责任主体的综合涵盖。首先,应从国家层面,即在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得以体现,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参与人、监督人和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其次,行业主管部门需要按其行业项目特点和需求,颁布其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部门规章、收费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以有力指导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第三,地方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制订并颁布全过程工程咨询地方法规或规章,以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在地方的发展与落地。 建议2.尽快出台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合同文本,明确不同“菜单”组合模式下的双方权力与义务,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列入工程总投资中。 全过程工程咨询有不同的组合模式。同时,不同组合模式中,当事人间又存在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结果。为此,迫切需要行业管理部门或是行业协会整合资源,组织研究并颁布不同行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文本,明确不同牵头人的责任、全过程费用构成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健康发展。 建议3.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实行中间评价 和绩效考核,以消除社会各界对这一新生事物的“疑惑”和“诟病”阴影。 时间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全过程工程咨询较之传统咨询模式,是否有利于工程建设,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发展,造福于全社会,关键是其经由实践检验,经由绩效考核与评价。为此,需要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中,分不同行业、不同专业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与传统的咨询模式从绩效上进行比较,以绩效考核作为推动其健康发展的支撑,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同时,第三方评价机制有利于政府决策,有利于政府颁布相关文件规范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健康发展。 建议4.全过程工程咨询宜从区县级开始,总结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中,提出“一推行二鼓励”意见,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应带头推行,在民间投资中鼓励实行。目前,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作为业主方的国有企业,地方投资平台等都有专门的内设项目管理机构,素质较高,经验丰富,专业性强、需求并不明显,而在县级投资项目中,特别是以乡政府作为业主方的投资项目,几乎没有项目管理人员,多利用传统的临时指挥部模式,其专业素质和管理项目的经验较弱,利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刚性需求较大。如何与县区级业主方达成共识,是关键之点,亦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原始点和起爆点。此外,由区县级项目开始,有利于实施探索并不断总结全过程工程咨询经验,循序渐进的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从业机构、人员的发展。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国内工程咨询业融入国际工程咨询,走向国际工程咨询舞台的介入点,同时,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国内工程咨询业的需要。为此,对工程咨询企业,一是要迎合这场改革需要,主动探索、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二是要苦练内功,掌握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方法,勇于实践。全过程工程咨询中有大量的客观规律需要研究和探索,并非是把传统模式中的设计、监理、造价、采购等人员整合到一起就可以实现。作为工程咨询企业,要想解决业主在管理项目中的痛点,只有快速培训并加大复制优秀人才,懂得不同专业接驳规律与管理技能,才能在这场深化工程咨询市场改革中得到业主的认可,造福于社会。为此,作者愿以本文与同行共勉,共同推动全面深化工程咨询也的改革与发展。
监理人员4月份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4日下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随后建筑市场监管司下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2015年3月6日下发了建市[2015]35号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其中有《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以及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要求:网上查找或者登陆公司网站查阅上述文件回答下述问题。 1、分别叙述哪些情况属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 2、分别叙述《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是怎样规定的? 3、分别叙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是怎样规定的? 4、分别叙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是怎样规定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豫建行规〔2021〕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严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厅制定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6月17日 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严格规范工程发包行为。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列为建筑市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3年。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存在上述行为的,通报***其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二、严格规范工程承包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不得挂靠、出借资质,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存在上述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转包、出借资质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依法依规限制其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分包的,列为建筑市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3年。属于省外企业的,还应依法依规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通报***其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发承包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应健全管理制度,任命项目负责人,在不妨碍正常施工的情况下,随时到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承包单位涉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依规选择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应加强对分包单位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涉及总承包单位责任的,连同总承包单位一并查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劳务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一金三制”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上述制度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列为建筑市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1年。 五、严格落实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划成立监理机构,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单位涉嫌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总监理工程师须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未及时报告的,列为建筑市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1年。 六、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岗位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经理,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依法变更施工许可证。变更项目经理未履行相关手续的,原项目经理按未在岗履职处理。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或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任职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列为建筑市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并动态扣减信用分,向社会公开1年。 七、严格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将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各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施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主要管理人员缺岗、脱岗、违规串岗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将违法违规信息推送给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八、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各类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进行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动态扣减信用评分。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工程招投标、建筑市场监管、评优评先等环节的应用。 九、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完善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功能,应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市场”“现场”联动。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将各建筑市场主体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执业人员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常态化线上监管。对群众反映突出、社会影响大、隐患问题多的项目,要及时开展深入调查,从严从快查处违法行为。 十、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要在隐患排查整治或事故调查处理的同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动态核查,不满足标准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回其资质证书。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项目,对责任单位项目所在省辖市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市场行为检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项目,对责任单位省内全部在建项目进行市场行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十一、实行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监理单位,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在本地施工、监理的项目列为建筑市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必要时进行驻场监管。重点监管企业管理期限1年。 1.被列入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及运维安全生产严管企业的; 2.因违反建筑施工承包、分包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3.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因出借监理资质或转让监理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二、设置重点监管地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辖市(示范区、实验区)、县(市、区),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地区,在全省予以通报,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并作为省级建筑市场检查重点地区。重点监管地区管理期限1年。 1.被列入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及运维安全生产严管地区的; 2.交办案件长期没有调查处理或敷衍应付,推诿扯皮,调查不深入、不认真的; 3.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1年以上零查处、零公开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 4.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和处罚信息未及时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 十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上级机关督办和影响较大的建筑市场违法线索列为督办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十四、建立建筑市场清出机制。每年上半年对连续两年产值或增值税为0的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不满足标准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回其资质证书。 来源:河南省住建厅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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